5. 户籍、土地等房地产长效机制加快完善
5.1户籍制度改革不断深化
户籍制度改革持续推进,中央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1月27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落实发展新理念加快农业现代化 实现全面小康目标的若干意见》提出,提出要推进农民工市民化,通过加快培育中小城市和特色小城镇,增强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能力;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落实1亿左右农民工和其他常住人口在城镇定居落户的目标,保障进城落户农民工与城镇居民有同等权利和义务;全面实施居住证制度等方面加大对农民工保障力度。10月11日,国务院发布了《推动1亿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方案》,明确“十三五”时期主要目标,城乡区域间户籍迁移壁垒加速破除,配套政策体系进一步健全,户籍人口城镇化率年均提高1个百分点以上,年均转户1300万人以上。到2020年,全国户籍人口城镇化率提高到45%,各地区户籍人口城镇化率与常住人口城镇化率差距比2013年缩小2个百分点以上。并针对进一步拓宽落户通道、制定实施配套政策等方面提出具体要求。
相关配套政策体系逐步健全。8月5日,国务院印发《关于实施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若干财政政策的通知》,从财政方面为农业转移人口提供政策支持,提出建立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奖励机制,向吸纳跨省(区、市)流动农业转移人口较多地区和中西部中小城镇倾斜。9月29日,国土资源部也发布了《关于建立城镇建设用地增加规模同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落户数量挂钩机制的实施意见》,明确2018年基本建立人地挂钩机制,同时允许进城落户人员有偿转让宅基地。10月20日,国务院印发的《全国农业现代化规划(2016—2020年)》也提出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包括深化户籍制度改革,推进有能力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农业转移人口举家进城落户,保障进城落户居民与城镇居民享有同等权利和义务。
地方积极推进户籍制度改革。7月13日,北京市人民政府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提出将解决农民工住房问题纳入住房发展规划,逐步将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农民工纳入住房公积金制度实施范围。7月21日北京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提出,为实现城六区常住人口由增转降的拐点,下半年,将在东城、西城、朝阳、通州、昌平5个区分类开展人口调控改革试点。确保实现人口倒挂地区流动人口数量较上年下降10%的目标。同时,还会出台居住证和积分落户政策,制定《北京市实有人口服务管理规定》,加快推进实有人口和常住人口信息平台建设,加强人口动态监测。8月11日,北京《居住证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出台,同日《北京市积分落户管理办法(试行)》公布,明确符合“持有北京市居住证、在法定退休年龄以下、在京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满7年、无刑事犯罪记录” 4个资格条件,才能在本市申请积分落户。
8月12日,深圳市政府相继印发《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人口服务管理的若干意见》、《深圳市户籍迁入若干规定》和《深圳市居住登记和居住证办理规定》等新规定,自2016年9月1日起,户籍迁入将划分为人才引进迁户、纳税迁户、政策性迁户和居住社保迁户四个类别。其中,前两种类别由原有的积分制转为核准制执行,即明确达到落户条件,便可直接申请落户,且不设指标数量限制;后两种按审批制执行,开辟新的积分制入户通道。9月8日,山东省公安厅印发《山东省户口登记管理规范(试行)》,对立户分户、户口登记、注销和迁移、项目变更更正、证件管理、办理程序及时限、便民服务等作出了明确规定,基本涵盖了各类户口登记事项,提出了根据户口管理需要建立“社区集体户”的做法,用以登记在社区既不符合设立家庭户条件、又不符合集体户落户条件的人员户口。南京就《南京市户籍准入管理办法》和《南京市积分落户实施办法》公开征集意见,拟实施积分落户政策。此外,多地取消农业和非农业户口性质区分。
5.2土地改革持续推进落实
城镇集约节约用地制度建设加快推进。11月23日,国土资源部召开《深入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的指导意见》新闻发布会,意见提出了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并制定了相应激励措施,完善了保障措施,进一步细化各项政策规定。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不仅有利于推进节约集约用地、缓解土地供需矛盾,而且优化用地结构布局、推动产业转型升级、促进城镇更新改造。6月22日《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2006—2020年)调整方案》也强调切实提高城镇建设用地集约化程度,同时提出要积极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严格控制超大城市、特大城市用地规模,合理安排大中小城市用地。6月3日,国家发改委在《关于加强资源环境生态红线管控的指导意见》也指出,用地供需矛盾特别突出地区,要严格设定城乡建设用地总量控制目标。
农村土地土地制度改革逐步落实。今年中央一号文件继续聚焦三农问题,提出到2020年基本完成土地等农村集体资源性资产确权登记颁证。农村土地确权登记的逐步推进,为农村产权抵押贷款打开新通道。3月24日,央行会同相关部门联合印发《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暂行办法》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暂行办法》。6月3日,中国银监会、国土资源部发布《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明确在试点地区,对符合规划、用途管制、依法取得要求,以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方式入市和具备入市条件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办理抵押贷款。6月6日,财政部、国土资源部联合印发《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对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增值收益管理做出规范。10月30日,中央印发《关于完善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办法的意见》,对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改革做出新部署,明确完善“三权分置”办法,逐步形成“三权分置”格局,确保“三权分置”有序实施。12月16日,国土资源部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进一步加快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有效支撑农村土地制度改革。12月29日,国务院印发《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明确全面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由点及面开展集体经营性资产产权制度改革。
产权保护意见出台,宅地到期后续期将有法可依。11月27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出台,提出要“研究住宅建设用地等土地使用权到期后续期的法律安排,推动形成全社会对公民财产长久受保护的良好和稳定预期”。还提出,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坚持土地公有制性质不改变、耕地红线不突破、粮食生产能力不减弱、农民利益不受损的底线,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落实承包地、宅基地、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用益物权,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增加农民财产收益。12月8日,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发布《关于妥善处理少数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到期问题的复函》,在尚未对住宅建设用地等土地使用权到期后续期作出法律安排前,少数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可按过渡性办法处理,即不需要提出续期申请,不收取费用,正常办理交易和登记手续。
5.3不动产登记等制度建设渐趋完善
不动产登记加紧落实。1月20日,国土资源部发布《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该细则已于1月1日起正式实施。国土资源部部长姜大明表示,今年的重点是整合工作在基层得到全面落实,加强统计登记信息系统运转,争取在2017年全面发挥作用。各地不动产登记工作抓紧落实。6月14日,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印发《建立和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专项督查方案》,确保督查范围中的31个省(区、市)的所有市县的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在基层落地实施,以2016年12月31日为时间节点,力争实现所有市县颁发新证、停发旧证。同时国土资源部确定了督查时间表,今年7月至9月为地方自查阶段;10月至12月为督查实施阶段,期间,国土部将会同有关部门组成若干督查组,对工作进展缓慢或工作难度较大的省份开展重点督查。2017年1月15日前,形成专项督查情况报告按程序报送国务院,同时抄送省级人民政府。
公积金综合服务平台2017年将实现全覆盖。1月20日,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布《关于加快建设住房公积金综合服务平台的通知》,就推进平台建设提出五条要求,提出各设区城市要以服务缴存单位和缴存职工为导向,充分利用“互联网+”技术,加快建设功能齐全、使用便捷、安全高效的住房公积金综合服务平台。同时明确时间表,2017年底前基本建成,并于青海、湖北、宁夏、四川等地要先行先试。
以房养老试点期限延长、范围扩大。6月末,“以房养老”为期两年试点结束,由于我国传统的“养儿防老”观念,加之养老制度不够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尚不健全,政策基础仍较为薄弱等诸多问题导致试点工作进展缓慢。7月15日,中国保监会发布《关于延长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试点期间并扩大试点范围的通知》,将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试点范围由北京、上海、广州、武汉扩大至各直辖市、省会城市(自治区首府)、计划单列市,以及江苏省、浙江省、山东省和广东省的部分地级市;将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试点期间延长至2018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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