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是两年前就已经转让完毕的房产,两年后合同的卖房方却称才知道自己的房产被卖,并起诉至法院。卖房方珠海一家广告公司称,卖房行为是自己公司的前法人以伪造公司文件将房产卖给他人,其中存在诈骗行为。法院审理认为,经查证签订合同的公司印章当时是真实有效的,对于广告公司提出的伪造一说,并无证据支持。而且两年后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已超过2年的最长法定起诉期限。近日终审法院也裁定驳回了这一起诉。
广告公司称遭前法人代表冒充
2007年4月11日,某广告公司与刘某莉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12日,市房地产登记中心核准将房产转移登记至刘某莉名下。
2009年8月17日,该广告公司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提出对市房地产登记中心的核准转移登记行为不服,主张售卖房产不是其公司申请的,而是前法人代表刘某彦隐瞒真实情况,欺骗市房地产登记中心,冒充广告公司向市房地产登记中心申请变更登记的。其在2009年6月3日到市房地产登记中心处查询才知道房屋被转移。
法院不采信“伪造文件说”
一审法院查明,2013年4月2日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过终审民事判决,认定广告公司与刘某莉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是真实的。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一审法院关于前法人用公司已经作废的印章,伪造相关文件,与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采信。
一审法院判决认为该广告公司2009年8月17日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已超过2年的最长法定起诉期限。裁定驳回原告珠海经济特区某广告有限公司的起诉。对于一审法院的判决,广告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终审法院认为,此前法院作出的生效的民事判决已经认定公章有效,涉案房产变更登记的申请材料均加盖了广告公司的印章,表明涉案的变更登记是某广告公司提出的变更申请,广告公司是知悉该变更登记的内容的。原审法院据此认定某广告公司应从涉案变更登记之日知悉变更登记的内容,是正确的。终审法院遂驳回广告公司上诉,维持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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