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7岁高龄的老沈(化名)家住集美农村,育有五个子女,2010年因伤致残。然而,让老人伤心的是,在他受伤住院期间,儿子阿伟(化名)从未到医院看望他,更别提分担医药费了。
老沈回忆,自1999年至2013年这十多年来,阿伟从未履行过赡养义务。2011年,阿伟还找借口拿走了老沈的房产证,拒不归还。之后,老沈曾多次要求阿伟履行赡养义务,支付医药费、护理费并归还房产证,但阿伟不理不睬。老沈十分寒心,将亲生儿子阿伟告上法庭,希望自己老有所养。
阿伟却辩称,2005年前,父亲还未领取征地补偿款,他一直都履行着对父亲的赡养义务,如每月给老父30元钱和30斤大米。2005年父亲领取征地补偿款后,自称无需儿子及其他兄弟赡养。此外,父亲因伤住院的所有费用都能报销,事故的另一方也赔偿了医药费。
经审查,虽被告称2005年之前一直对原告履行赡养义务,但未能提供相关证据证明,集美法院未予采信。
[法院判决]
经集美法院一审判决,被告阿伟支付原告从1999年至2012年的赡养费、住院期间医药费与护理费共计近3万元。被告应自2013年起至原告死亡止与其他兄弟姐妹平均分担原告的赡养费,并分担相应的医药费、护理费,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赡养老人是子女的基本义务,原告已经87岁高龄且因伤残疾、行动不便,被告作为原告的儿子,应与其他兄弟姐妹一同履行对原告的赡养义务。
关于原告要求被告搬离其名下房产并归还房产证的诉求,法院认为原告提交的房产登记卡上记载的老陈是讼争房产的使用人而不是所有人,且该登记卡上明确载明:“该件不作为产权依据,仅供参考。”庭审时法院已要求原告就该房产的所有权提供补充证据,但原告未能提供,法院对原告就该房产的权利无法认定,故依法驳回原告的该项诉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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