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建部在2011年4月开始执行的《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六款明确规定: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不得改变房屋内部结构分割出租。于是,记者又以房主的身份拨通了海淀区房管所的电话,他们的答复,让记者有些惊讶。
房管所:中海裕家这家中介公司是性质挺恶劣的一个公司,之前我们也收到电话投诉反映他们的情况。应该有存在威胁恐吓的成份在里面。你先联系中海裕家,他肯定会用一些威胁或者恐吓的手段强迫你把房子留下来给他,然后再出租,所以我建议你打这个电话之前做好一个录音的准备。中海裕家这家公司性质比较恶劣,我们也在联系多方部门,看看怎么对这家公司进行处理,怎么解决。
房管局的工作人员非常热情,甚至手把手的教记者怎样取证,从这一方面,似乎可以看出主管部门的无奈。
两位律师来评判
据我们了解,目前,在北京海淀上地地区,遭遇泰城嘉和、中海裕家这两家黑中介的受害房东和房客多达几百人。而面对现在的情况,究竟谁来管?又该怎么管?似乎主管部门还都在扯皮。这一事件中暴露出哪些方面的问题、又该如何解决?我们来连线今天的节目嘉宾。经济之声特约评论员包华和北京潮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胡钢对此事进行评论。
李女士签订的合同中约定,甲乙双方履行合同期间,如乙方申请退租,由丙方代为寻找下一住户,丙方可以全权代理甲方经办房屋租赁相关事宜,代为签订出租合同,代收付房租及房屋设施的管理及维护到本合同终止。甲乙双方持有的租赁合同中为什么会有这样的条款?
胡钢:在各类事件中确实这种极力的扩张房屋中介权利的合同是比比皆是,一旦房主或消费者签订了这样的合同,在以后履行过程中以及后续的纠纷争议处理过程当中都会给自己造成很多不必要的麻烦。
中介振振有辞的说他们是有合同的,所以要给他们赔偿,而他们提出的赔偿款项居然高达3万块钱,怎么看待这笔赔偿?
包华:这不是赔偿的问题。中介公司实际上是在误导我们的出租人,中介公司只是一个代理人,合同应该是由出租人跟承租人之间产生效果的,而不是由经纪公司跟承租人来产生效果,即使出租人违约,也应该是承租人去主张,而不是代理人去主张,这明显是一种混淆。
另外一方面,住建部已经下达的相应文件中,中介公司是有一些禁止性行为的,很明显这里谈到的中介公司违反了相关规定,这些条款也应该视为无效,3万块钱赔偿是无稽之谈。
胡钢:首先《合同法》第410条设定一个“任意解除权”是专门规定委托合同的,它规定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当然如果解除合同给对方造成的损失,除了不能规则的理由之外应当提倡损失。这里先强调一点,房主和房屋经纪公司之间的委托合同房主是有权随时解除的,解除之后如果涉及到赔偿问题就再议,这是房主的法定权利。
2025-09-22 1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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