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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购失去住房过户资格 律师支招:“退房攻略”

来源:  北京晚报  2013-04-19 09:44:28
[摘要]“国五条”细则追踪 已经签好了购房合同并向房主支付了定金和首付款,但房主却拒绝办理过户和网签手续,导致“国五条”北京细则出台后,单身的李女士失去了买房资格。4月7日,丰台法院受理了本市首例涉“新国五 ...

  “国五条”细则追踪

  已经签好了购房合同并向房主支付了定金和首付款,但房主却拒绝办理过户和网签手续,导致“国五条”北京细则出台后,单身的李女士失去了买房资格。4月7日,丰台法院受理了本市首例涉“新国五条”房屋买卖合同案件。

  3月30日,“国五条”北京细则落地,部分单身人士失去了购房资格,或因首付比例的提高而放弃买房。细则实施两周以来,在房产交易过程中,有一些房产纠纷不可避免地产生。

  为此,记者采访了秦兵G204房产律师团王佳红律师,总结出四种退房情况,指出在处理退房纠纷中应注意的问题,为购房者提供“退房攻略”。

  王佳红律师认为,新政是买卖双方在签署合同之时无法预见的。一般情况下,新政实施后,购房人不具备了购房资格,或没有实力支付多出的首付款及税费,可以要求退房。开发商或二手房主应当退还首付款,中介公司还应该退还居间服务费和评估费。

  不过,王佳红律师也认为,虽然新政的出现属于情势变更的范围,但是情势变更的判断有严格的条件限制,还要根据每个合同的具体内容、履行情况、新政给购房人带来的影响有多大等多方面来判断。

  案 例1

  税费增加 退!

  2013年2月,王女士通过中介公司购买了一套二手房,双方约定税费由王女士承担。合同签署后,王女士交付了首付款、中介费,也提交了银行贷款的相关资料。在合同履行中,北京出台了“国五条”的实施细则,直接导致王女士支付的个人所得税无形中增加了70多万元。为此,王女士和房主协商希望一部分多出的税费由房主承担,遭到房主的拒绝。无奈之下,王女士以无法承担多出的税费为由将房主和中介起诉到法院,要求解除双方签署的买卖合同,退还已经支付的购房款以及所支付的中介费。

  律师解读:根据《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的规定,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解除。

  就本案而言,新政是买卖双方在签署合同之时无法预见的,新政的实施导致了王女士的购房成本增加很多,若是要求王女士承担多出的税费继续购买房屋,这对王女士不公平。所以,法院应该以情势变更为由支持王女士的解除合同的请求,并且房主应该退还首付款,中介公司应该退还居间服务费和评估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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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黎礼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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