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例2
2013年1月,李先生购买了第二套住房,总价为515万元,他向房主支付了310万元的首付款和10万元的中介费,剩余205万元打算采取银行贷款的方式支付。新政出台后,第二套房的首付款比例提升至房屋总价的70%。为此,房主要求李先生增加10%的首付款,否则拒绝办理过户手续。无奈之下,李先生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双方签署的买卖合同,退还已经支付的首付款以及中介费。
首付提高 退!
律师解读:在本案中,新政的出台是买卖双方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测的重大变化,而这种变化对于购房人李先生来说需要另行支付50万元的首付款,如果李先生不具有这个经济能力,那么法院应该以情势变更为由解除合同,房主退还李先生已经支付的首付款,中介公司也应该退还中介费。
案 例3
2013年1月27日,李女士和张先生父子签订合同,约定她以440余万元的价格,购买二人共有的一套建筑面积近130平方米的房屋。合同签订后,李女士当即支付了2万元定金和28万元首付款。双方约定张先生父子于3月30日之前为李女士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同时由李女士再支付150万元,其余房款于2013年年底一次性支付。
签约后,李女士按照约定凑齐剩余款项,但张先生父子却拒绝为她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同时也拒不配合办理网签手续,导致3月30日“新国五条”北京实施细则后,李女士失去了购买该房的资格。
李女士将张先生父子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返还已付购房款28万元,并双倍返还定金4万元。
拖延过户 退!
律师解读:根据《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的规定,若是合同履行中发生了订立合同时无法预测的客观变化,导致合同一方若继续履行合同则对其明显不公平,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可以判决解除合同。就本案而言,若是房主不存在任何违约情形,购房人遇到新政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则房主不需要承担任何法律责任。但是,现在李女士之所以无法过户,完全是由于房主的迟延过户导致遇到新政,对此房主需要承担合同中约定的违约责任。
案 例4
2013年1月,孙先生为自己的父母购买了第二套住房,因为父母年纪大了,很难办下贷款,所以买卖合同是以孙先生的名义签署的。合同签署后,孙先生支付了首付款和中介费,房主将房屋交付给了孙先生父母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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