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李先生一方对此有不同说法,称签署买卖合同后,为在约定时间内完成合同约定,李先生借款数十万元还贷并解除房屋抵押,目前仍有欠债还未还清。
李先生的代理律师称,李先生告诉周先生房屋可随时交付,但周先生以暂无法过户为由拒绝接受房屋。同时周先生逾期支付首付款,也构成了违约。
新京报记者近日了解到,经法院调查,周先生和李先生已达成协议。周先生介绍,此次调解结果为,双方解除合同,李先生退还周先生26万首付款,周先生此前已支付了一半中介费,剩余的1.7万余元费用由李先生承担。
■ 相关案例
过户前遇“坐地起价” 涨80万
几乎在周先生燕郊购房同时,何先生夫妇花678万在北京市中关村东路购买了一套房子,但在贷款批下来后房主突然反悔,要涨80万才肯过户,无奈之下,何先生夫妇将房主诉至海淀法院。
何先生夫妇的起诉书显示,何先生夫妇以总价款678万元,购买王先生坐落于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的房屋一套。
双方购房合同约定,购房款按期限分三种方式支付给房主,第一笔定金24万元直接向房主支付;第二笔房款414万元于房屋“过户前一天”,分别以合同约定的“资金监管”和“资金存管”方式向房主支付;第三笔余款240万元向银行贷款,在房屋完成过户、抵押后,由银行放贷支付给房主。合同签订后,何先生夫妇即按合同约定向被告交付了定金24万元。
今年二三月间,何先生夫妇、房主和中介公司三方完成了网签、贷款申请面签,3月9日,银行向买卖双方发出贷款通知单,正式批贷。在此期间,何先生夫妇还将现有住房卖出,筹措全部购房费用。
据何先生夫妇称,就在中介公司邀约房主配合进行税费缴纳时,房主王先生先是拖延,后又提出由于房价上涨,要求再多支付80万元才会继续履行合同,同时还表示如交易不成可以双倍返还定金。
“以前的房子已经过户给别人了,他这时候坐地涨价,我们面临无家可归的境地”,何先生夫妇起诉要求判令房主继续履行合同、配合过户并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经济损失。
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 追问
政策因素致交易终止谁担责?
根据公平原则确定;应约定双方如何享有合同解除权
针对楼市涨价后引发的房屋买卖问题,海淀法院复兴路法庭副庭长赵赓表示,从该法庭的统计分析,此类案件其中大部分是买房人作为原告,就卖房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的违约行为要求赔偿或要求继续履行合同。
赵赓介绍,因政策因素导致无法完成交易,被称为情势变更。根据最高法相关司法解释:“合同成立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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