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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房产变共有老翁起诉撤销 法院驳回请求不予支持

来源:  新法制报  2014-05-29 09:51:32
[摘要]刘大爷今年已近90岁高龄,其与刘大妈2004年登记结婚,双方均为再婚

  案例

  刘大爷今年已近90岁高龄,其与刘大妈2004年登记结婚,双方均为再婚。因感情破裂,双方于2013年协议离婚。刘大爷婚前有一套个人房产,2012年,其与刘大妈签订了一份夫妻房屋归属协议,约定房产为双方共有。后双方共同将房屋卖出。2013年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确认各占50%房屋产权。如今,刘大爷认为自己在签订协议时受到欺骗、威胁,遂将刘大妈诉至法院,要求撤销双方协议中关于财产的约定并要求刘大妈返还卖房款。

  刘大爷诉称,其与刘大妈婚后不久,刘大妈就多次提出要将其名下财产给她。后刘大妈承诺死后与其葬在一起,其才在2012年答应将房屋产权一分为二。但此后刘大妈态度发生变化,与其分居,找各种理由离婚。因为刘大妈及家人处处刁难,其为保护自己只好仓促离婚并作出违背自己真实意思的财产处分。刘大爷认为刘大妈违背法律规定,也违背自己的承诺,用各种理由企图侵占他的财产,严重侵犯了他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支持其诉讼请求。

  刘大妈辩称,刘大爷所述与事实不符。他们双方是相互符合择偶条件才走到一起,不存在借婚姻索取财物的情形。双方离婚也是考虑清楚协商一致的结果,并不是仓促而为。刘大妈认为离婚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而且已经实际履行,故请求法院驳回刘大爷的诉讼请求。

  说法

  法院审理认为,双方于2013年8月已将名下共有房屋出售给案外人高某,并已完成过户。2013年11月双方签订离婚协议的时候房屋已不在双方名下,且已对财产进行了分割。因此,刘大爷主张分割财产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缺乏相应事实依据。另外,其所主张的受胁迫签订《离婚协议》亦无充足证据证明。最终,法院驳回了刘大爷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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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柯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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