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认定的违建,为何7年未能拆除?
73号楼顶层违建业主叶先生(化名)告诉记者,2006年,法院判决下达后,他因急需解除“强制执行中业主不得出国”的限制,与物业签订了协议,协定拆除他私自搭盖的楼层。其他违建业主也因出国或者卖房过户等原因,与物业签订了类似的拆违协议。
据叶先生说,物业与违建业主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物业将协议提交法院,法院随即终止了强制执行。就此事记者采访北京市朝阳人民法院以及远洋天地物业服务中心,均未得到回复。
然而,和解协议未能有效执行。“必须要公平,光拆我一家我可不干,要拆从第一家违建拆起”。据叶先生回忆,当年整个社区有147户违建,共同与物业签订了拆违协议,但只有一家因卖房拆除了违建,其它均未拆除,物业也未再追究,“后来就不了了之了”。
岳成律师事务所主任岳运生表示,在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之后,业主没有履行,物业公司应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如果物业公司没有申请,属于物业公司失职。
北京市规划监察执法大队赵队长表示,如果物业公司不作为,甚至涉嫌放纵,其他业主可向住建委物管处举报,督促其履责,如果不履责可以通过警告吊销营业资格的形式进行行政处罚。
对于远洋天地社区存在了7年的大量违建一直未得以处理的问题,朝阳区城市管理监察大队表示,原则上经法院审理并已经下达判决在强制执行过程中的案件,行政机关不再介入。
对此,岳运生律师认为,若司法程序终结后违法问题还处于持续发生的状态,行政机关按照自己的职责,可以进行行政方面的处理。
业主用物权法“喊冤”
被裁定是违建,叶先生认为自己更“冤”。
2004年买房时,开发商许诺赠送楼顶露台,虽然未计入房产证房屋面积,但是户型图上有显示,“搭盖是在自己的阳台上,只有通过我的户门才能进入,它不属于公共的面积。”叶先生认为,自己有权利改造“属于自己的阳台”。
对此,岳运生律师表示,业主的产权证上有露台,包含露台的面积,才能说明露台为业主独有,否则属于公摊。有的露台属于房屋业主,业主若搭建构筑物或构造物,也须按照法律规定,到规划部门、建设部门办理相应的手续,未获批准搭建也属违建。
对于房屋内的改造,叶先生认为这是受物权法保护的,并不属私搭乱建。“这是我的家,我愿意怎么着就怎么着。”
岳运生律师表示,叶先生的判断是错误的。建筑法、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即使拥有房屋的所有权,业主改造房屋时也不能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不能影响公共安全。比如,楼板承重有设计规范,超出设计规范就会影响公共安全,“搭建了更多的楼梯,包括拆改了承重墙,这都是不允许的。”
赵队长表示,住宅的改扩建必须得到行政许可。在原产权面积范围之外增加建筑面积等,必须得到行政许可,否则属于违法建设行为。另外,若加建用于牟利,即涉嫌非法经营,应依法处理。
司法部门仍可能介入
赵队长表示,远洋天地社区违建存在7年的现象会使民众产生“司法无力”的误解。实际上,政府的初衷是希望业主自拆,这是成本最低、影响最小的处理方式。但是“善意”被曲解成为业主和物业公司“钻空子”的机会。“最终司法强力介入的可能性还是存在的”。
2025-09-25 07:20
2025-09-25 07:15
2025-09-25 07:10
2025-09-24 12: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