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两人签订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房屋共有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达,未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且诉争房屋50%的所有权已经转移给了张某,现王某以显失公平为由要求撤销双方所签约定,缺乏相应法律依据,并于2012年9月,判决双方分割房产。 一审判决后,王某不服,起诉至市二中院。
法院不认可婚姻关系
二审中法官认为,本案中诉争房屋,是王某于2011年6月出资170万元单独购买。后王某与张某签订《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和《房屋共有协议》,将一半房产过户给了未支付10万元款项的张某,而且交易价格23万余元明显低于当时85万元的合理市场价值,有违公平、等价有偿原则,故双方之间的交易构成显失公平。
案件审理中,一种观点为本案系“假买卖真赠予”。理由是双方虽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夫妻,但“结婚”时曾摆酒席,可以“参照适用”或“类推适用”《婚姻法解释三》第6条,认定二人系以“类似夫妻关系”所产生的赠予处理。
对此法官指出,根据现有的婚姻法分析,二人所自称的同性恋人并未上升为法律认可的“婚姻关系”。如果法院随意扩大法律规定的适用,任意运用民法中“法无明文规定不禁止”与“类推适用”两原则,将有可能陷入伦理道德争议中,有失法院的中立性与客观性。因此,在社会思潮及立法对同性恋“婚姻”未发生重大变化之前,将二人的关系定义为一种较为特殊的同性朋友关系较为稳妥。
最终,法院认为基于二人之间的朋友关系,以及22万房屋合同价与85万市场价之间的巨大差异来看,二人签订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和《房屋共有协议》显失公平,据此作出撤销一审法院判决及《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和《房屋共有协议》的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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