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目前我国法律不认可同性恋“婚姻”合法化,但随着我国同性恋群体的不断扩大,一些同性恋人分手后,要求按婚姻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等纠纷并非少见。
北京市二中院日前在审理男同性恋“丈夫”王某与“妻子”张某房产分割纠纷案中,依据现行法律,并未将二人关系上升为法律意义上的“恋人”或“夫妻”关系,而认定为密切朋友关系,并依据朋友关系,以交易显失公平为由,作出撤销一审判决以及双方所签《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房屋共有协议》的终审判决。维护了同性恋“丈夫”王某的合法权益。
同性恋人“婚”后平分房产
王某、张某是一对男同性恋“夫妻”,其中王某是“丈夫”,张某是“妻子”。两人的关系不但公开,而且“结婚”时,两人还大摆酒席,宴请各自家长、亲朋好友贺喜。
2011年6月20日,王某出资170万元,在北京城区购买了1套房屋,并取得了产权证。后王某与张某“结婚”,共同在此居住。2011年12月2日,“丈夫”王某为拴住“妻子”张某,决定将自己房屋的一半给张某,为此两人签订了房屋买卖及房屋共有协议,约定房屋成交价为23万余元,张某出资10万元。虽然有约定,但王某为了向张某表示爱心,在张某未出一分钱的情况下,自己缴纳了所有过户费、税费,当日双方领取了各享有50%的《房屋所有权证》。不料5个月后,张某因生活琐事与王某发生矛盾,搬出单住,起诉要求分割房产。
分手后“妻子”起诉分房
一审中,王某表示双方签订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房屋共有协议》对于王某显失公平、背离等价有偿原则,请求撤销买卖合同及《房屋共有协议》。理由是张某利用其与王某之间的“夫妻”关系,致使王某草率决定与之签订所谓的房屋买卖合同。
庭审中,张某认可其并未按照约定支付10万元房款,但称王某为了表达对自己的感情,才将房屋低价出售给了自己,坚决要求分割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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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25 07:30
2025-09-25 07: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