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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交物业费不提供车位租赁 物业“捆绑收费”怎么办

来源:  中国江苏网 北京房掌柜  2016-07-15 13:13:51阅读量:8154
[摘要]前段时间,市民包先生向苏州市物价局价格中心反映,称其所在小区物业存在“捆绑收费”现象,要求其一并交纳汽车停放费和物业公共服务费,不可分开交费。经过调查,实际情况与市民来电反映的情况不完全相同。

前段时间,市民包先生向苏州市物价局价格中心反映,称其所在小区物业存在“捆绑收费”现象,要求其一并交纳汽车停放费和物业公共服务费,不可分开交费。经过调查,实际情况与市民来电反映的情况不完全相同。但是,市民遇到物业收费问题应该把握几个原则。

原来,包先生认为小区物业服务质量不到位,因此,不愿意交纳物业公共服务费,只想交纳自己汽车的停放费,而小区物业提出不交物业公共服务费,就不向其提供车位租赁和停放服务。从包先生反映的问题看,若双方之前就车位租赁问题达成了协议且有效,应继续按照协议执行;若该车位租赁服务协议已作废,物业服务企业可在业委会授权的基础上,要求包先生交纳物业公共服务费后再提供车位租赁相关服务;若双方并未签订相关协议,业主大会或业委会也并未授权,则该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利用自身优势,将物业公共服务费与汽车停放费捆绑收取。

市民遇到物业收费问题应该把握怎样的原则呢?在此,提醒广大市民,处理物业收费相关纠纷,一般情况下,首先应看业主大会、业委会是如何研究授权的,有授权的应优先按照授权执行;其次看双方签订的合同是如何约定的,无授权的应按照合同约定执行;最后,对业主大会、业委会未授权,也没有合同约定的,应按照江苏省、苏州市有关物业服务收费的文件执行。同时,建议广大市民,对不能按照合同约定标准提供服务的物业企业,应请业主委员会进行监督,或向物业主管部门投诉,也可以根据合同向法院提起诉讼,不宜采取不交纳物业费的形式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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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gzfz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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