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海岛阳光三期小区前期物业公司海南城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下称城垦物业)告了海口秀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下称秀英住建局)。城垦物业称,该公司被海岛阳光三期小区“罢免”是非法的,秀英住建局却对其解聘行为“予以备案”,应予撤销备案。
业主大会表决解聘物业公司
海岛阳光三期小区位于海口市秀英区秀英大道。2008年9月28日,城垦物业与该小区开发商签订《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受开发商委托,开始为小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2013年4月,小区成立业主委员会。2015年11月,针对城垦物业在小区物业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业委会提出整改意见,并抄送秀英住建局下属的住房保障中心。
海口秀英区住房保障中心两次要求城垦物业按小区业委会提出的方案进行整改,但未果。去年年底,业委会两次召开委员会议,对原告在涉案小区物业管理不到位,整改措施不落实,业主反映强烈的问题进行讨论,决定根据20%业主的联名申请召开业主大会解聘、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后,经过去函、公告、委员会议,小区在2016年3月11日召开业主大会。当天,在秀英区住房保障中心、秀英街道办事处、秀新居委会的指导、监督下,小区业委会采用书面征求意见方式组织召开业主大会,并对涉案小区解聘、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等事项进行表决。经过表决,超过小区业主总人数一半、住宅总面积一半的业主表决同意解聘小区的原物业服务企业,按选聘方案重新选聘新的物业服务企业。
小区业委会经过公示无异议,去函秀英住建局。2016年4月20日,秀英住建局备案公告,决定对第三人报送的《关于海岛阳光三期小区第一届业主大会第二次会议解聘、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公示的报告》予以备案。
物业以解聘非法却遭备案告住建局
城垦物业认为,“业主大会”是部分业委会成员,在事前未经合法公示的情况下,召集部分业主召开的。当天到会业主很少,但“业主大会”根据存在明显问题的400余份选票“合法”通过了所谓罢免原告物业管理资格的“决议”。而他们在发现这些问题之后已经向秀英住房保障中心进行反应,要求对此行为进行处理,但秀英住建局对违法解聘、选聘行为“予以备案”。
秀英法院认为,本案被告对第三人作出的备案行为,既非行政审批,也非行政核准,不具有行政许可或是行政确认的性质,属于事后告知的行为。是否准予备案,不影响业主大会通过表决形成决议的效力。第三人在政府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下,召开业主大会通过解聘、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决议,并经公示无异议后报被告备案的行为,其程序并无不当。业主大会的决议一经表决通过即产生效力。被告对该决议的备案行为属于事后告知,证明被告收到或是知道第三人召开业主大会形成决议的情况,该备案行为与原告并无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秀英法院近日作出裁定,驳回城垦物业的起诉。城垦物业收到裁定后不服,明确表示要上诉。
1天前
1天前
1天前
1天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