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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13日下午,佛山住建局发布了征求《关于推进共有产权住房政策探索试点工作实施意见(修改稿)》意见的公告。
作为广东省5个试点城市之一,佛山在探索共有产权住房政策方面又向前推进了一步。上诉意见收集时间为2020年2月13日至26日。
此次发布的意见稿,具体内容如下:
一、房源性质
共有产权住房是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实行政府与承购人按份共有产权,并限定处分权利的政策性住房。共有产权住房纳入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管理。
二、供应对象及条件
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员可以以家庭或个人为单位申请配售共有产权住房:
1.本市户籍居民。具有本市户籍,家庭成员及本人在本市没有自有住房且5年内没有住房转让记录的家庭或个人;户籍在村委会的家庭,除符合上述条件外,且在本市未享受过宅基地政策。
(2018年6月意见稿中,对本市户籍居民申请的条件中,“虽有自有住房但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少于15平方米”已删除,意味着本地户籍居民申请共有产权住房,必须是无房条件下。)
2.新市民。本人在本市常年生活或工作,持有本市居住证,在本市连续购买社保5年及以上,家庭成员及本人在本市没有自有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家庭或个人,以及在粤工作和生活且家庭成员在本市没有自有住房的港澳居民家庭或个人。
(新意见征集稿增加了港澳居民家庭和个人,且对社保居住证没有要求)
三、申购与审核
符合条件、自愿申购共有产权住房的实施对象按照各区相关规定,向户籍或工作所在地的社区居(村)委会以及镇(街道)指定的服务窗口办理共有产权住房申购申请,镇(街道)住房保障部门负责初审,区住房保障部门联合有关部门进行终审。
四、规范分配管理
各区应结合需求及供应能力,建立按房配售制度。申请人的配售排序,可以根据申请人的住房困难情况以及家庭财产、居住年限、工作情况、申请时间等因素综合评分确定,也可以通过公开摇号、抽签等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确保公开、公平、公正。
五、供应计划与规划
市住建部门按照“以需定建,量力而为”的原则,根据实际需求及供给能力,制定共有产权住房年度供应计划,明确各年度各区发展目标,并纳入市住房保障规划和住房发展规划。各区人民政府根据共有产权住房建设计划,负责落实到筹集渠道和重点项目。
六、房源的筹集
共有产权住房主要采取如下渠道筹集:一是通过“限房价、竞地价”等方式由房地产开发企业集中建设;二是通过“限地价、竞配建”等方式在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建 ;三是在城市更新(“三旧”改造)项目中配建;四是收购符合要求的新建商品住房或存量住房;五是转用符合要求的在建和未销售的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直管公房等;六是接受捐赠等其他合法途径筹集的住房。
七、建设标准
共有产权住房应以建筑面积90 平方米以下的中小套型为主。各区要结合实际,优化户型设计,合理确定建筑户型和建筑面积标准。
八、代持管理
政府投资建设的共有产权住房由国有机构等专业运营管理机构(简称代持机构),代表供应主体持有共有产权住房政府份额,并按照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负责具体管理服务工作,包括与承购人签订配售合同、日常管理、回购及再上市交易等事项。
九、价格交易
共有产权住房评估价格,采用代持机构委托房地产估价机构评估等方式,参考同时期、同地段、同品质普通商品住房的市场价格确定。
十、明晰产权
承购人的产权份额为共有产权住房销售价格占评估价格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50%,其余部分为政府产权份额。承购人不得分割个人产权份额以及增购政府产权份额。政府产权份额应由政府指定的国有机构代为持有。
(2018年6月意见稿中,承购人出资不低于60%,新意见稿对此要求有所降低)
十一、用地供应
市住建部门要依据我市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年度建设计划,在充分调查摸底的情况下确定共有产权住房用地年度供应需求,报市自然资源部门编入年度建设用地供应计划;共有产权住房建设所需用地计划指标应纳入地方年度用地指标,予以优先保障,列入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的,不占用地方年度用地指标;要做好共有产权住房建设用地储备并落实到具体地块,优先使用存量建设用地,确保足额保障和优先供应。
十二、使用管理
共有产权住房原则上用于承购人自住。共有产权住房和商品住房同一小区的,应纳入所在小区统一管理,并享受同等服务、承担同等义务。承购人不用缴纳政府产权部分的租金。共有产权住房小区原则上应实行市场化的物业管理,由承购人承担住房及其附属设施的日常维修养护等费用,在物业小区内行使业主权利,并缴纳按照整套共有产权住房全部产权建筑面积计算的住宅专项维修基金和物业管理服务费,并享受住宅专项维修基金和物业管理服务的相应权利。承购人应按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使用共有产权住房,不得擅自出租转借、长期闲置、改变用途,不得改变房屋结构,影响房屋质量安全和使用功能。
十三、政策衔接
享受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直管公房等住房保障政策后又购买共有产权住房的,应当自共有产权住房交接后,停止享受租赁补贴,腾退公共租赁住房和直管公房。
十四、产权转让
承购人取得共有产权住房不动产权证书满5年的,允许转让其所持有的产权份额。承购人需转让的,应向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代持机构提交转让申请。经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该承购人所持有的产权份额原则上由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代持机构通过综合评分、摇号抽签等方式,转让给其他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人。承购人所持产权份额收益归承购人所有。新承购人获得房屋产权性质仍为“共有产权住房”,所占房屋产权份额比例不变。
十五、抵押与继承
共有产权住房承购人和代持机构可依法将拥有的产权份额用于抵押。
承购人亡故,其法定继承人符合共有产权住房申购条件的,可继承共有产权住房个人份额,并重新计算所得共有产权住房的时间;法定继承人不符合共有产权住房申购条件的,按本方案相关规定进行产权转让或退出。
十六、退出管理
承购人在使用共有产权住房期间通过购买、继承、受赠等方式取得其他住房的以及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的,或因承购人债务或抵押期间承购人不按抵押合同约定还贷等原因,共有产权住房将面临被法院强制处置的,承购人应按照相关规定和合同约定,退出个人所持有共有产权住房的产权份额和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手续,由代持机构根据有关规定安排转让给符合申购条件的申请人。
十八、政策支持
1.税费优惠。共有产权住房建设筹集等执行国家规定的各项税费优惠政策。
2.金融支持。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共有产权住房的特点,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前提下,依据商业可持续原则,完善信贷管理制度,改进金融服务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