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完善网签合同备案手续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与购房人签订购房合同前,销售人员与购房人需共同在展板旁拍照存档,照片中需能清晰显示购房人、销售人员的正面样貌、身份证信息和展板信息。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录入商品房网签信息时,需上传不少于两张上述照片到网签系统,并作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的附件存档备查,并由区房产交易机构或不动产登记机构在办理网签购房合同备案审核时监督落实。
(四)明确不动产权登记要求
批准为办公项目的,在办理不动产权登记证书时,房屋规划用途应统一登记为“办公用房”,不能以“公寓式办公、单元式办公、单间式办公等”用途进行登记。
(五)有关公共配套服务
非住宅项目的用水、用电,应按商业办公标准收费和管理,不配置管道燃气设施、教育学位等。
非本地户籍的购房人或房屋使用人如需办理有关入户、入学手续的,具体应按《佛山市新市民积分制服务管理办法》执行。
非本地户籍的购房人或房屋使用人,符合《居住证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63号)等相关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办理居住证。
三、切实履行监督检查职责
(一)自然资源部门在对建设工程做规划条件核实过程中,应严格按照审批图纸对现场进行核对,发现对未按照审批图纸进行建设、存在违法改扩建行为的,应依法移送城管执法部门处置。
(二)住建部门在建筑施工监督管理或商品房预售许可(现售备案)审批过程中,发现项目施工现场与有关部门审批确认的规划、设计、施工图纸等资料不一致的,或经规划部门认定存在违法改建扩建行为的,应立即要求建设单位停工,暂停预售许可(现售备案)审批,并移交相关部门依法处置。
(三)城管部门按照职能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及本通知相关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
(四)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对发现存在虚假宣传广告行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中介机构进行查处。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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