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该问题是现在较普遍的房屋二次或多次买卖但没有过户的情况。我国《物权法》明文规定,不动产物权的所有权以登记公示为准,即房屋类的不动产登记在谁的名下,谁就拥有所有权。本案中,房屋的所有权实际为刘某。但是买卖早于实际发生,房屋也已交付给老程,老程在协商无果的情况下,可以以前手卖房人即李某为被告提起诉讼,要求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法院可以依申请或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追加登记权利人即刘某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法院经查明事实后,可以判决房屋所有权为老程,判令刘某、李某履行协助过户义务。
粤公网安备 4401060200542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