兄弟俩达成协议,大儿子放弃父亲的房产,同时不用再赡养老人。今天海淀法院通报,无论是否放弃家产,均不能免除对父亲的赡养义务,判令大儿子按月支付赡养费400元。
林大爷有大林和小林两个儿子。随着林大爷年龄增大,身边需要有个人照顾,于是林大爷想把自己唯一的财产位于海淀区的一套价值120万元的房产过户给大林,自己则由大林赡养。
小林听说此事后,拿了把菜刀闯入哥哥家,声称谁敢和他抢房子就砍了谁。大林不敢要房子,便与小林签订了一份协议,约定父亲名下的房产归小林所有,小林给付大林房屋补偿款30万元。
协议同时约定,父亲今后跟随小林共同生活,由小林负担其生活、医疗等相关费用,大林放弃家产的同时不再负担父亲的赡养。
协议签订后,林大爷将房产过户给了小林,并搬进小林家生活。
后来,林大爷由于身体不好住了两次院,各方面开销比较大。林大爷本人无收入,仅靠小林的退休金,一家人的生活困难重重。因此林大爷将大林起诉至法院,要求给付赡养费。
法院经审理,判令大林每月给付林大爷赡养费400元。
案件执行过程中,大林不肯给付赡养费,多次提及那份协议,认为与弟弟已经签了协议,自己不要家产,也不用赡养老父,因此赡养老父的责任应该由弟弟一人承担。
最终,法官向大林讲明相关法律规定后,大林给付了执行款。
法官说法
海淀法院的章艳艳法官表示,赡养父母是国家法律规定的义务,子女之间就父母赡养问题的约定不能对抗国家法律规定。本案中,无论大林和小林的协议如何约定,以及大林是否放弃家产,均不能免除大林对父亲的赡养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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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25 07: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