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对外发布《关于审理执行异议之诉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针对商品房买卖、强制执行等相关问题,做了细化的规定。
《解释》共有二十三条,保持与相关司法解释确立裁判规则的一致性和连续性,落实审执分离和审执协调,既促进规范执行,又助力解决“执行难”。
其中,涉及烂尾楼还款诉讼的部分条款,颇受外界关注。
《解释》指出,“执行法院冻结被执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的预售资金监管账户,案外人以其已向该账户交付购房款,且房屋买卖合同已经解除为由,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请求排除相应购房款的强制执行并申请向其发放,事由成立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此外,“商品房消费者因房屋不能交付且无实际交付可能导致房屋买卖合同已经解除,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请求在建筑物及其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变价款中排除相对应的强制执行并申请向其发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有律师指出,这两项条款意味着,已经解除购房合同的“烂尾楼”业主,可在一定的情况下拿回购房款。但并不意味着烂尾楼业主可以随意不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