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先生称暖气供热温度不达标,13年未交供暖费,结果被供暖公司告上法院。记者昨天获悉,因洪先生没有为自己的理由提供证据,市二中院终审判决他败诉。
2012年5月,供暖公司起诉称,公司为洪先生租住的小区提供供暖服务,按北京市物价局的规定收取供暖费。从1999年11月15日至2012年3月15日,洪先生共计拖欠13个年度供暖费1万余元。公司多次催款,但洪先生始终未给付,故请求法院判令洪先生如数支付拖欠的全部供暖费。
一审法院判决洪先生需要支付1万余元的供暖费。洪先生不服,提出上诉。
市二中院认为,洪先生认为室温不达标,需举证证明,比如拨打供热单位投诉电话或政府相关主管部门的监督电话,由供热单位或监管部门工作人员上门测量室温,出具测量记录。如仍与供热单位意见不一致,可委托经资质认定的第三方室温检测机构进行测温,并保留相关证据。但本案中,洪先生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辩解,其拒绝支付供暖费依据不足,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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