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5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持续推进城市更新行动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提出建立健全城市更新实施机制,加强既有建筑改造利用、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整治改造、开展完整社区建设、完善城市功能等八个方面的任务。主要目标是,到2030年,城市更新行动实施取得重要进展,城市更新体制机制不断完善,城市开发建设方式转型初见成效,安全发展基础更加牢固,服务效能不断提高,人居环境明显改善,经济业态更加丰富,文化遗产有效保护,风貌特色更加彰显,城市成为人民群众高品质生活的空间。
其中,为了推动城市更新将加强支撑保障,会在机制、土地、投融资、法规等方面进行支持。如在土地方面,将完善用地政策,统筹好新增和存量建设用地,涉及国土空间规划调整的,按程序依法办理;推动土地混合开发利用和用途依法合理转换;盘活利用存量低效用地,完善闲置土地使用权收回机制,优化零星用地集中改造、容积率转移或奖励政策;支持利用存量低效用地建设保障性住房、发展产业、完善公共服务设施。
如在投融资方面,将健全多元化投融资方式,加大中央预算内投资等支持力度,通过超长期特别国债对符合条件的项目给予支持;中央财政要支持实施城市更新行动;地方政府要加大财政投入,推进相关资金整合和统筹使用,在债务风险可控前提下,通过发行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对符合条件的城市更新项目予以支持,严禁违法违规举债融资。
意见要求,省级党委和政府要确定本地区城市更新行动的目标任务,做好上下衔接。城市党委和政府要切实履行责任,构建市级统筹、部门联动、分级落实的工作格局,加强政策统筹,强化资金等保障,稳妥有序实施城市更新行动,力戒形式主义,杜绝搞“花架子”。住房城乡建设部要发挥牵头作用,会同相关部门加强统筹指导和协调支持,完善制度政策。支持地方因地制宜进行探索创新,建立健全可持续的城市更新机制。
2025-09-25 0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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