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1日,网传深圳将于2021年1月1日起试点征收房地产税,试点运行方案已报送中央住建局审批。
1、征收对象
深圳市、深汕合作区区域内的商品住房(不含安居型商品房)。
2、征收时间
2021年1月1日起试点运行。
3、免征对象
(1)以家庭为单位,人均居住面积60平米以下住房免征;
(2)以家庭为单位,不论居住面积1套住房免征。
4、征收税率
(1)2套住房的,超过人均居住面积60平米部分,按照住房市场评估价值*1.5%/年的税额核定征收;
(2)3套住房的,第3套房(产权人指定;未指定则默认为按时间顺序第3套获取产权的住房)按照住房市场评估价值*2.5%/年的税额核定征收;
(3)4套及以上住房的,第4套房(产权人指定;未指定则默认为按时间顺序第4套及以上获取产权的住房)起按照住房市场评估价值*4.5%/年的税额核定征收。
9小时前
2024-03-15 20:50
2024-03-15 07:25
2024-03-15 07: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