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5日晚,佛山市住建局发布关于加强服务型公寓建设管理规范商业、办公类项目销售行为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拟禁商办变公寓。
《意见稿》指出,除注明服务型公寓外的商业、办公建建筑不得设置厨房等居住空间,卫生间、茶水间必须集中设置,每一分隔单元的套内建筑面积不得小于200平方米(首层除外)。
此外,除房地产开发企业及经纪机构不得在商业、办公用房销售过程中以“公寓”“公馆”“×房×厅”等用语或设置具有居住功能的样板房误导消费者。
《意见稿》全文如下:
一、加强服务型公寓建设管理
(一)用地性质
服务型公寓,是指在国有的商业用地(B1)或规划可兼容的商业用地(B1)上建设,具备可住宿、休息空间的,但不同于一般住宅平面和功能的商业类旅馆建筑。其用地性质为旅馆用地(城市用地分类代码为B14),其产权年限为40年。
(二)规划要求
自然资源部门在出具规划条件时,应严格按照《佛山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用地分类明确用地性质,注明公寓比例及设置要求,并纳入土地出让合同。规划条件和土地出让合同未约定的,不得设置服务型公寓。本通知印发实施前已出具规划条件的按原规划条件要求执行。
在商业用地上建设的服务型公寓,其计容建筑面积占商业计容建筑面积比例不得超过20%。其他用地性质兼容商业的,服务型公寓建筑面积不得超过商业计容建筑面积的30%。各区政府可根据区域发展要求,在符合城市规划的前提下,进一步确定本区域内服务型公寓式的设置区域和可建比例。
(三)设计要求
1.服务型公寓的建筑平面一般采用通廊式布局,不得采用单元式住宅套型设计。
2.服务型公寓建筑标准层层高和容积率建筑面积计算值,参照《佛山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附录三第9项确定。其建筑立面应做公建化处理,阳台应封闭且不得外挑,如设置空调室外机,应做隐蔽处理。
3.服务型公寓应按不低于公寓建筑面积的千分之二设置管理用房,最低不少于50平方米,最高不超过300平方米。
4.服务型公寓应当在规划总平面图中明确其建筑具体位置,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图上应当逐套注明服务型公寓。
5.除注明服务型公寓外的商业、办公建建筑不得设置厨房等居住空间,卫生间、茶水间必须集中设置,每一分隔单元的套内建筑面积不得小于200平方米(首层除外)。不得预留、违规增设可作为居住空间的排水、排污、排烟及燃气管道。
二、严格规范商业、办公类项目的销售管理
(一)加强销售现场信息公示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业、办公类项目时,应严格按照规划功能进行销售,制作专门的《商业、办公类项目重要信息提示》展板并固定在项目销售现场的显眼位置,对当期销售商品房的规划功能及使用属性进行公示。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与购房者签订的认购书、买卖合同等文件中,必须重点提醒房屋的规划用途、土地使用年限,明示物业管理费、水电费标准等情况,以及不具备直接入户、入学和使用燃气的条件等相关不利因素。
(二)规范宣传广告信息发布
房地产开发企业及经纪机构应如实发布项目销售广告,不得发布虚假房源和价格信息。除服务型公寓外的商业、办公类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及经纪机构不得在商业、办公用房销售过程中以“公寓”“公馆”“×房×厅”等用语或设置具有居住功能的样板房误导消费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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