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重承租人居住权利保障。征求意见稿规定,承租人可依法申领居住证,享受规定的基本公共服务,办理住房租赁备案后,租赁期限届满时承租人享有同等条件优先承租的权利;未经承租人同意,出租人不得擅自进入租赁住房,住房租赁合同约定出租人可以进入的,出租人要按照约定提前通知承租人;出租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式驱逐承租人,收回住房。同时,意见稿也规范了承租人租赁行为,规定其要按照合同约定及物业管理要求合理使用租赁住房,不得擅自改动住房结构和室内设施设备,不得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强化住房租赁市场管理。征求意见稿规定,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要制定单间租住人数和人均租住面积标准,并明确规定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等非居住空间,不得出租用于居住。针对二房东转租他人住房违规经营等市场乱象,意见稿规定,转租住房应当征得出租人的书面同意,对于自然人转租住房达到一定规模的,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
对房产中介,划定11个“禁区”
为强化对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住房行为的监管,征求意见稿在住房销售条件、销售程序等作了一般性规定,提出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取得预售许可证后,应当在十日内在房产管理部门网站和销售现场一次性公开全部准售住房及每套住房价格,并对外销售。
与此同时,对违法销售行为的处罚力度将加大。针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违规销售住房、扰乱市场秩序等突出问题,意见稿明确了发布虚假广告、哄抬房价、捂盘惜售、价外加价、一房多售、捆绑销售等12项禁止性行为。对存在这些行为的,可依法处以暂停网上签约权限、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罚措施,构成犯罪的,还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目前,我国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约有6.8万家,从业人员将近100万人。中介行业在为住房交易作出贡献的同时,也存在各种各样的问题。为加强房地产中介行业管理、规范服务行为,意见稿从规范机构设立和从业人员管理、规范房源信息发布、规范收费行为等方面作出了具体规定。
针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从业人员扰乱市场秩序、侵害群众合法权益等问题,意见稿规定了不得捏造散布不实价格信息、炒卖房号、发布虚假房源信息、捆绑收费、赚取差价、违规提供购房融资、为当事人规避税费提供便利等11项禁止性行为。对违反这些规定的经纪机构和从业人员,将给予暂停合同网上签约权限、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较为严厉的处罚措施。
值得注意的是,公租房等政策性住房租赁和销售,以及旅馆类住宿服务,不适用该条例的规定。
2024-04-23 0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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