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霸州、文安、任丘发布楼市限购政策后,保定市满城区再出楼市调控政策。
4月5日,保定市满城区政府官网发布《保定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规定,自4月4日起调整居民购房政策。

截图来自保定市满城区政府官网
《意见》规定,暂停向拥有满城区(含保定市主城区)3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区户籍居民家庭出售新建商品住房及二手住房;暂停向拥有满城区(含保定市主城区)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区户籍居民家庭出售满城区新建商品住房及二手住房。
《意见》指出,居民家庭在满城区(含保定市主城区)购买首套普通住房(首套普通住房是指居民家庭名下无住房,且无商业性住房贷款或公积金住房贷款记录),申请公积金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不低于30%;拥有1套住房或有商业性、公积金住房贷款记录的居民家庭,在满城区再次购买普通住房的,申请公积金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不低于60%;暂停向使用过2次及以上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职工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暂停异地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此外,《意见》要求完善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在满城区(含保定市主城区)无住房且无商业性住房贷款、公积金住房贷款记录的非本区户籍居民家庭,在满城区首次购买普通住房,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40%;在满城区(含保定市主城区)无住房,但有商业性住房贷款记录或公积金住房贷款记录的非本区户籍居民家庭,在满城区首次购买普通住房,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60%。
以下为《意见》原文: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有关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维护我区正常的房地产市场秩序,推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平稳、健康发展,根据《保定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的意见》(保政发〔2017〕6号)文件要求,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调整居民购房政策
(一)暂停向拥有满城区(含保定市主城区)3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区户籍居民家庭出售新建商品住房及二手住房。
(二)暂停向拥有满城区(含保定市主城区)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区户籍居民家庭出售满城区新建商品住房及二手住房。
二、调整差别化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一)居民家庭在满城区(含保定市主城区)购买首套普通住房(首套普通住房是指居民家庭名下无住房,且无商业性住房贷款或公积金住房贷款记录),申请公积金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不低于30%;拥有1套住房或有商业性、公积金住房贷款记录的居民家庭,在满城区再次购买普通住房的,申请公积金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不低于60%。
(二)暂停向使用过2次及以上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职工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三)暂停异地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粤公网安备 4401060200542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