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大常委会7月27日通过了《北京市河湖保护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在河湖管理保护范围内建设的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违法建筑物,逾期未按相关规定采取补救措施或拆除、恢复原状的,将强制拆除。
为明确相关法律责任,北京市规定,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河湖管理保护范围内围河、挖筑鱼塘、挖坑开槽、设置固定停车场所、修路或者建设临时性构筑物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制补办行政许可手续,并按规定进行处罚;逾期未能取得行政许可手续的,责令限期恢复原状,赔偿损失或者采取补救措施;逾期不恢复原状的,按程序强制清除,所需费用由当事人承担。对未经批准擅自建设的各类违法建筑工程,将按相关规定强制拆除。
《条例》将从今年10月1日起施行,1999年起施行的《北京市城市河湖保护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北京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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