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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购房合同须公示小区菜市场 违者最高罚10万

来源:  service  2012-06-20 01:36:00
[摘要]《北京市社区菜市场建设管理办法(送审稿)》今天在市法制办网站向市民征求意见。根据《办法》,社区菜市场将提高配套指标,新建居民区将按照住宅建筑面积2%的比例规划建设菜市场,建设单位应在销售场所公示配套 ...

《北京市社区菜市场建设管理办法(送审稿)》今天在市法制办网站向市民征求意见。根据《办法》,社区菜市场将提高配套指标,新建居民区将按照住宅建筑面积2%的比例规划建设菜市场,建设单位应在销售场所公示配套菜市场的位置、功能等,并在房屋买卖合同中明示。未经市商务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拆除、迁移、改建菜市场的行为,将面临最高10万元的罚款。

7成社区菜市场关门因经营不善

在《办法》制定过程中,市法制办工作人员曾多次到社区菜市场进行调研,发现社区菜市场经营利润微薄,特别是在寸土寸金的城市中心区,租金昂贵,商业配套设施的产权人经营蔬菜的意愿低,一些业主将设施转租,从事其他行业的经营,直接影响到周边居民正常生活。

在调研的254家社区菜市场中,有203家还在经营,其余51家已关闭。因经营原因关闭的菜市场占到70.8%。

调研同时发现,由于规划等原因,一些老旧小区没有配套的菜市场设施,无法满足居民日常蔬菜消费。即使一些老旧小区中有条件通过废置的锅炉房等设施改造建设菜市场,但往往因缺乏改造建设的资金而无法推进。

菜市场布局纳入城乡规划

此次公布的《办法》中所称的菜市场,是指以零售形式销售蔬菜等主副食品的经营场所,主要经营蔬菜、水果、肉禽蛋、粮油及其制品等。场内蔬菜经营区,营业面积应不少于全场总营业面积的二分之一。

为了保障社区菜市场规划建设,《办法》明确社区菜市场属于公益性公共服务基础设施,由政府主导规划建设,确保菜市场功能不变。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会同商务、发改委、国土、建设等部门组织编制本市菜市场总体布局规划,并将菜市场布局规划纳入本市城乡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区县政府应当根据本市菜市场总体布局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内菜市场的详细布局规划和选址。

菜市场布局规划原则上每5年修编一次。有特殊情况需临时修改的,应当按原程序报批。

售房合同中须明示菜市场位置

为了确保菜市场的合理布局,《办法》提高了菜市场的配套指标,新建居民区按照住宅建筑面积2%的比例规划建设菜市场,其所有权归市政府,使用权归区县政府。

规划部门审批新建、改建、扩建居民区建设项目,应当按照本市菜市场布局规划要求和《办法》的有关规定,明确菜市场的位置和面积。规划设计方案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城市规划管理部门不予核发规划建设许可证。

菜市场应与主体建设项目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使用。分期开发的项目,应在住宅总规模完成50%之前同时建设、同时交付使用。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向所在区县商务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验收配套菜市场,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住建部门不予竣工备案。

建设单位应在销售场所公示配套菜市场的位置、功能等,并在房屋买卖合同中明示。

新建菜市场所有权归政府

《办法》提出,市政府以土地出让金减让或以成本价收购的出资方式,获得新建菜市场设施所有权。新建菜市场经竣工验收合格后,所有权登记在菜市场网点管理机构名下。市和区县国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土地出让协议中明确菜市场的建设面积、收购成本等。

建设单位应当在取得预售许可证前与市菜市场网点管理机构签订收购协议,并在协议签订60日内向其移交菜市场所有权。未签订收购协议的,市住建部门不予核发房屋预售许可证。区县商务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菜市场所有权移交后60日内,采取公益性招标等方式确定菜市场经营主体。

已建小区一公里内要有菜市场

对于已建成的居民区,《办法》规定,区县政府补建菜市场应按照建筑面积每千人不低于100平方米、服务半径不超过1000米的标准实施。

其中,已建成居民区未达到菜市场规划要求的,可以将国有商业网点设施建设成菜市场;可以利用废置锅炉房、换气站等原配建设施改建菜市场,协调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办理规划许可变更和建设手续。通过上述方式仍无法解决买菜难的问题,可通过早晚市、流动售菜车作为补充。

区县政府还可以采取收购、控股、参股、租赁等多种方式获得已建成居民区原有菜市场所有权或使用权。

鼓励扶持社会资本经营菜市场

《办法》提出,本市引导、鼓励和扶持社会资本参与建设、经营菜市场。菜市场经营单位应当在登记后60日内开业经营。未能按时开业或无力继续经营的,由所在区县商务行政主管部门收回经营权。

菜市场经营单位不得改变菜市场使用性质或减少蔬菜经营面积。擅自改变菜市场使用性质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登记、消防部门不予消防验收、税务部门不予税务登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迁移、改建菜市场。确需拆除、迁移、改建的,拆迁单位应按照就近、规模和功能相当等原则,制定补建方案。经所在区县政府同意后,报市商务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城乡规划管理要求先行补建。

违反《办法》规定,未经市商务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拆除、迁移、改建菜市场的,由市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北京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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