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合理房价,国外常用房价收入比的概念来界定,即房屋总价与居民家庭年收入的比值。对于房价收入比的计算,不同机构可能采用不同的统计指标和不同的计算方法,本报告采用的数据皆来自于国家统计系统,其中商品住宅特指一手房,不包括二手房,但包括销售型保障房与安置房。房价收入比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本此报告将2014年城镇家庭户均面积设为100平方米。同时,由于中国仍处于城镇化快速发展阶段,流动迁移人口的数量始终处于较高水平,为了避免“人口流动”造成城镇家庭户均人口数据的异动,且综合我国户均人口数逐年递减的实际情况,我们按照统计局有关城镇家庭户均人口数2.9人的指标,统一进行计算。
尽管房价收入比是一个全球通用的指标,但其合理范围却没有严格界定。世界银行认为,合理的房价收入比应该为3-6倍。由于我国统计制度存在不少漏洞,我国的房价收入比数据不如欧美国家准确,而且我国对商品住宅的统计口径与欧美国家也不同,直接比较只能从宏观角度了解全国房价收入比的合理程度,而对于各个城市,由于我国东中西部所处的发展阶段不同、经济发展水平不同,尚难用统一的标准去衡量房价收入比的合理水平,本文重点分析全国及10个具有一定代表性的省份房价收入比历年走势,分析其房价收入比合理值及偏离程度,最后对全国30省(市、自治区)房价收入比偏离度进行排名。
一、全国房价收入比偏离度
国家统计局数据显示,2014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8844元/年,商品住宅销售均价5923元/平方米,按照城镇家庭户均面积设为100平方米,可估算全国房价收入比约为7.1。1998年至2003年,全国房价收入比走势稳定维持在6.6-6.9区间,2004年后一路快升,飙升至2007年的8.0,随后受经济环境影响跌至2008年的6.9,2009年至今由8.1的高位逐步回落。从走势来看,2008年的低谷及2003年以前的稳定走势基本能反映全国房价收入比的合理值,我们暂将合理范围的上限确定为6.9,目前偏离合理值的幅度为3%。
图1 1998-2014年全国商品住宅房价收入比情况
二、全国10省房价收入比偏离度解析
本文选取全国30个省、直辖市、自治区(不含西藏)作为研究对象,并着重分别按照东、中、西三个方位选取10个具有代表性的省份,作具体的房价收入比偏离度解析:东部省份浙江、江苏、河北、辽宁;中部省份湖南、河南;西部省份四川、云南、贵州和青海。
图2 2001-2014年浙江、江苏商品住宅房价收入比情况
从历年房价收入比走势来看,浙江房价收入总体呈现稳步上升的态势,从2001年开始每年均有上升,直到2010年达到峰值10.2;然后受制于全国房地产市场调整的影响,出现了一定的下滑,但是截止到2014年依旧处于9.0的高位,明显高于全国平均水平。因此从自身发展来看,我们暂将7.5定为房价收入比合理值上限。2014年,浙江房价收入比为9.0,与2013年相比稍有下降,偏离合理值的幅度为20%。
江苏房价收入比自2001年以来稳步上升,在2005年达到一个阶段性高点,而后出现回调至2008年触底,2009年和2010年连续两年拉升,房价收入比由低点5.7升至7.3,近几年来再次出现小幅回调。从历史走势看,相对合理的房价收入比在6.5左右。2014年,江苏房价收入比为6.8,与2013年基本持平,偏离合理值的幅度为5%。
图3 2001-2014年河北、辽宁商品住宅房价收入比情况
从历年房价收入比走势来看,河北房价收入呈现出30度上升斜率的直线走势,最低点出现在2003年的4.5,最高点是2014年的7.1,期间稍有波动。从走势来看,合理值在6左右。2014年,河北房价收入比为7.1,比2013年提高0.4,偏离合理值的幅度为19%。
在全国30省范围内来看,辽宁房价收入比可谓特立独行,从2011年开始呈现出45度直线下探走势。按历史走势,将其合理值定在7.0左右。2014年,辽宁房价收入比为6.1,跌幅进一步扩大,偏离合理值的幅度高达-13%。可见此地基本没有房价泡沫可言,且市场整体偏弱。
图4 2001-2014年湖南、河南商品住宅房价收入比情况
湖南房价收入比走势稳中有升,于2005年启动上升态势,在2011年达到最高点5.8,并在此之后逐渐回落。合理值大致在4.5左右,2014年湖南房价收入比为5.0,偏离合理值幅度由2013年的21%缩小到10%。
河南房价收入比总体非常平稳,合理值大致在5左右,除了2003年和2008年有相对明显的下跌之外,基本围绕着5上下震荡。2014年相比2013年来说,房价收入比下降0.1,偏离合理值的幅度为11%。
图5 2001-2014年四川、云南商品住宅房价收入比情况
四川房价收入比的走势上行启动点明显,即2005年。2001年至2004年走势平稳,2011年达高峰7.9,随后下行盘整,合理值定在7.0左右。2014年房价收入比为7.2,与2013年相比下降0.2,偏离合理值的幅度为3%。
云南房价收入比走势图形呈现出W形态,表现为整体先下行再筑底而后拉升,2008年以来触底反弹直线拉升,2014年出现大幅上涨,合理值大致在5.5。2014年房价收入比为6.3,偏离合理值的幅度为15%。
图6 2001-2014年贵州、青海商品住宅房价收入比情况
贵州房价收入比走势和全国走势基本相同,2005年以后加速上行,在2010年达高值6.6后下行回落,合理值在5.0左右。2014年房价收入比为5.6,偏离合理值的幅度为13%,与2013年相比下降了5个百分点。
青海房价收入比走势主要表现为“波段锯齿型”上升形态,合理值在6.0左右。2014年房价收入比6.6,偏离合理值的幅度为11%。
三、全国30省房价收入比偏离度排名
2014年,30省房价收入比偏离度有以下三个特点:其一,整体呈现东、西部省份分化明显的状态,排名靠前和靠后的地区均分布在东部和西部省份,而中部省份排名相对居于中间位置;其二,30省偏离度差距明显,排名第一位的北京和最后一位的辽宁省,偏离度差额高达59个百分点;其三,30省有29个地区,即超过96%的地区目前房价收入比高于合理值,仅辽宁低于合理值。
表1 2014年全国30省城市房价收入比偏离度排名
比较2014年与2013年的数据,从偏离度大幅攀升的省份来看,天津、甘肃和福建三省房价收入比偏离度提升最为明显,分别增长了15个百分点、12个百分点和11个百分点,房价涨幅远远超过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涨幅。具体来看,福建省房价收入比显著的涨幅,在反映出市场热闹的背后也蕴藏着一些透支未来增长潜能的压力。然而,甘肃房价收入比偏离度大幅增加,却不是因为市场热闹造成房价上涨,而有可能是源于统计公布的成交均价高于市场上实际的成交均价,均价存在一定的高估现象,致使出现房屋成交结构变化引发的数据异动。
再看房价收入比偏离度大幅降低的省份,原因也各有不同:湖南房价收入比偏离度下降幅度位居第一,下降了11个百分点,该省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涨幅明显高于房价的涨幅,房价的滞涨状态具有明显的区域消费特征,从侧面反映了湖南居民可支配收入用于购房投入的积极性较低。新疆、黑龙江和内蒙古房价收入比偏离度分别下降9个百分点、8个百分点和7个百分点,这主要源于近年来房地产市场始终处于弱势,且下滑趋势仍在加剧。而与之截然相反的东部省份浙江省,其房价收入比下滑6个百分点,则是因为2013年房价涨幅过于迅猛,因此需要市场正常调整。
表2 2013年全国30省房价收入比偏离度排名
关于30省房价收入比的偏离度,我们有如下理解和判断:
一是,2001年以来,30省多数房价收入比呈现上行态势,且在2010年和2011年达到峰值,随后有所回归,但目前仍偏离合理区间。值得提醒的是,房价收入比的偏离度并不完全等同于房价偏离度,因为这其中还包含了居民收入增长的因素。
二是,房价收入比向合理水平回归,有两种方式,或者说两种可能性,一种是短时间(比如一年至三年)内房价明显下跌,房价收入比快速回归合理;另一种是渐进式回归,房价没有出现明显下跌,但房价涨幅持续接近或低于居民收入增幅,这样将需要经历一个较长过程(比如五年至十年)。我们认为:未来几年我国调整方式属于第二种。实际上,自2010年就已开始渐渐向合理区间回归,在2013年和2014年基本持平,伴随各项房地产新政的持续发酵,住房需求再次获得释放契机,2015年上半年房地产市场触底反弹,且下半年回暖的趋势和动能有望持续增强,因此预计2015年的全国30省房价收入比有望与2014年持平或略有增长。
三是,在2014年全国楼市整体回落的背景下,30省房价收入比偏离度也发生了一些改变,主要表现为区域分化的加剧。首先,房价收入比偏离度小或者处于负值的省份,如辽宁、宁夏等地,基本可以判定没有房价泡沫。但并不意味着这些区域的房地产市场,在日后拥有更多的反弹空间,因为高企的库存和低迷的市场环境,很难在短时间内得到根本性的扭转。此外,房价收入比偏离度较大的地区,情况也各有不同,例如北京,由于坚挺的住房消费需求,房价收入比的偏离度有可能再次出现扩大迹象,房价的涨幅或将高于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涨幅;但是如福建,由于近期房价涨势过猛,透支了一定的市场空间,未来房价或将面临一定程度的回调,房价收入比偏离度也有望适度调整。因此,在针对不同区域的房价判断上,还需综合多种因素进行考虑。